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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营销组织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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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目的地营销管理组织(DMO)

世界各国,几乎所有的旅游目的地都设有旅游目的地管理机构(Destinatio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并设有与政府旅游管理机构合为一体的或相对独立运作的旅游目的地营销组织(Destination Marketing Organization)。在中国,各级政府旅游局承担了相关职能,在此,统一简称为“DMO”。

同一般市场营销活动一样,“谁来营销”,即目的地营销组织是目的地营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高效的目的地营销组织为目的地营销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然而,与一般产品不同的是,目的地旅游产品由公共部门(目的地政府)及私营部门(旅游企业)共同提供,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由此决定了旅游管理部门对目的地营销负有的责任。以国家级旅游目的地为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参与旅游营销。除公共部门外,目的地营销还涉及旅游企业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他们共同为旅游者提供完整的旅游产品。目的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及相互依赖性为目的地协作营销提供了基础,而公、私部门间组建的营销联盟即是协作型目的地营销组织的主要体现。[1]

2.DMO的目标

通过维持社会的、文化的、经济的和环境的基本准则来提高目的地的旅游业绩。DMO须以一种平等的、毫无偏袒的方式来代表目的地的所有旅游企业,并特别对支持当地的中小旅游企业负有责任。

3.DMO的信息职能

收集当地的、区域的或国内的旅游产品信息并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为当地的旅游企业提供信息,让旅游企业了解当前旅游业发展趋势、旅游市场形势和国内外竞争情况。面向旅游者,还有提供信息咨询的职责----一个公正可信的机构为旅游者提供可观的旅游产品信息,以及一些有用的建议。

欧美各国建立DMO的历史较早,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前,这些国家的DMO主要通过遍布各地的旅游咨询中心、旅游问讯网络(以电话、信函为通讯工具)、海外办事处等宣传旅游目的地形象。这一阶段基本没有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中心的旅游营销/管理系统,通常每年或半年组织编写一次旅游宣传资料。由于没有一体化的信息技术,其提供的旅游信息只能尽量的简单化,效率也不高,不能全面反映旅游产品的种类和价格的变化。旅游业提供预订服务的历史很早,但是基本上以电话为主要工具,由于电话这种媒体工具本身的局限性,导致电话预订服务不能令消费者满意。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成熟,DMO开始应用网络技术来建设功能齐全的“旅游目的地信息系统”,其一般模式如下图:

旅游目的地整合营销传播实施模型[2]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都建立了本国的旅游目的地信息系统,如丹麦、芬兰、新加坡、中国等。这些目的的信息系统既有以国家为中心的,也有以主要旅游名胜地为中心的,我国的一些旅游大省(如海南省)也纷纷建立了以本地为中心的旅游目的地信息系统。 当因特网在世界逐渐普及后,旅游目的地信息系统迅速适应了这一变化,各国的DMO纷纷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因特网将DMO的营销能力扩大到全球范围内,同时也通过网络增强其管理的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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